中央保密办(国家保密局)近日面向全社会发布2024年全国保密宣传教育月保密公益宣传片、微视频及海报,倡导大家增强保密意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
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保守国家秘密是中国公民的基本义务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全体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这就明确了保密法律关系主体的范围,这个范围前面冠以一切,表明没有任何例外,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都是义务主体。那种认为保密仅仅是保密部门和保密干部的工作的认识是错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三条规定,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1.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3.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6.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7.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一、不准泄露党和国家机关机密。
二、不准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存放秘密文件、资料,要切实做好日常保管的同时,重点加强节假日及下班期间的管理。
三、不准擅自或指使他人复制、摘抄、销毁或私自留存带有密级或涉及密级内容的文件、资料。确因工作需要复印件应按同等密级文件管理。
四、不准在非保密笔记本或未采取保密措施的电子信息设备中记录、传输和储存党和国家机关秘密事项。
五、不准携带秘密文件、资料进入公共场所或进行社交活动;特殊情况确需要携带时,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并由本人或指定专人严格保管。
六、不准用无保密措施的通信设施和普通邮政传递党和国家机关秘密;不准在连接互联网的电脑保存涉密文件。
七、不准与亲友和无关人员谈论党和国家机关秘密,管好身边工作人员和配偶、子女。
八、不准在私人通信及公开发表的文章、著作、讲演中涉及党和国家机关秘密,不得随意将涉及密级内容或可能造成一定影响的文件、报告等有关材料进行拍照、发朋友圈或进行网络公开。
九、不准在接受记者采访中涉及党和国家机关秘密;确因工作需要涉及或提供党和国家机关秘密的,应事先报经主要领手批准。
十、不准在考察等活动中携带涉及党和国家机关秘密的文件、资料或物品;确因工作需要携带的,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一、不私自打听、索取、传播国家秘密或敏感信息;
二、不非法获取、持有、买卖秘密文件、资料;
三、不私自抄录、复印、翻拍秘密文件、资料;
四、视频音频信息;
五、不用微信、微博、QQ等社交工具发布或转发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六、不用手机谈论国家秘密事项或发送涉密信息;
七、不扫描来路不明的二维码,不连接免费或没有加密防范的wi-fi网络;
八、不私自引带境外人员进入涉密场所;
九、不在军事禁区或军事管理区进行非法测绘或拍摄。
(来源:国家保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