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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科学基金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4-04 浏览次数:

国科金发财〔2019〕31号

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两院院士大会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切实减轻科研人员负担,按照明确责任、简化流程的原则,现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科学基金”)项目和资金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精简信息填报和材料报送。申请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和创新研究群体项目时,不再需要提供学术委员会或专家组推荐意见;在站博士后人员作为申请人申请面上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和地区科学基金项目时,不再需要提供依托单位承诺函;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书中不再列出参与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将进一步完善项目申请相关文本,简化填报内容。

  取消依托单位项目资金年度收支报告编制报送;依托单位决算汇总表无需报送纸质文件;继续扩大项目无纸化申请试点范围。

  2.简化项目预算编制要求。编制预算时,定额补助式项目只需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提供明细;成本补偿式项目只需提供必要的测算过程说明。

  3.精简项目过程检查。面上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地区科学基金项目等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仅在必要时进行抽查;对于其他研究目标相对明确、资金体量较大的项目,自然科学基金委按照相关项目管理办法的要求,在实施中期组织同行专家采取会议或者通讯评审方式,对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一次检查。

  4.赋予科研人员更大技术路线决策权。科学基金的项目负责人,可以在不改变研究或技术指标的前提下,自行决定研究方案或技术路线。

  5.赋予科研单位项目经费管理使用自主权。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他科目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给依托单位。设备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确需调增的需报自然科学基金委审批;设备费调减、设备费内部预算结构调整、拟购置设备明细发生变化的,由依托单位审批,依托单位要切实履行审批职责。依托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管理制度,相关管理制度报自然科学基金委备案。

  6.规范结题财务审计。对于成本补偿式项目,资助期满后,依托单位应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严格按照《中央财政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结题审计指引》及相关规范,自主选择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完成结题财务审计,并作为财务验收的依据。

  7.精简项目验收检查。科学基金项目中成本补偿式项目需进行结题验收,由自然科学基金委组织专家组一并完成项目和财务验收程序。

  8.推进分类评审改革。基于新时代科学基金“鼓励探索、突出原创;聚焦前沿、独辟蹊径;需求牵引、突破瓶颈;共性导向、交叉融通”的资助导向,选择重点项目和部分学科面上项目试点分类申请和分类评审,分别制定相应的评审要点,遴选和资助符合科学基金资助导向的创新性项目。

  9.强化四方公正性承诺制度。为弘扬科学精神,树立优良学风作风,进一步加强评审工作的公正性,强化承诺制度。申请人和参与者、依托单位和合作研究单位、评审专家以及自然科学基金委全体工作人员均需签署维护科学基金公正性的相关承诺,杜绝各种干扰评审工作的不端行为。对于发现和收到的涉及违背承诺的违纪违规线索和举报,将按照管理权限移交相关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10.突出代表性成果和项目实施效果评价。为使评审专家更加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申请人与参与者简历中所列代表性论著数目上限由10篇减少为5篇,论著之外的代表性研究成果和学术奖励数目由原来不设上限改为设置上限为10项。

  加强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绩效管理。分类设置绩效指标体系,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开展项目绩效评价,重点评价新发现、新原理、新方法、新规律的重大原创性和科学价值、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重大需求中关键科学问题的效能、支撑技术和产品开发的效果、代表性论文等科研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以国际国内同行评议为主,年终决算时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评价结果作为后续各类型项目资助调整的重要依据。

  11.避免科学基金人才项目被异化使用。科学基金人才项目不是荣誉称号,也不是“永久”的标签,有关部门和依托单位要设置科学合理的评价标准,让人才项目回归研究项目本质,避免与物质待遇挂钩,为广大科研人员潜心研究创造良好氛围。自然科学基金委将根据中央关于科技人才计划统筹协调的有关要求出台避免科学基金人才项目与其他科技人才计划重复资助的进一步规定。

  12.加强科研伦理、科技安全审查和监管。依托单位和项目申请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依托单位要建立健全科研伦理和科技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伦理审查和过程监管。科研人员要加强科研伦理和科技安全等方面的责任感和法律意识,自觉接受伦理审查和监管。

  13.强化依托单位主体责任。依托单位要认真履行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和规范科学基金管理;充分尊重科研自主权,保护、调动和发挥科研人员积极性;加强科学基金项目研究成果管理;积极促进科研成果的科学普及与转移转化;要根据科研工作的特点,对科研需要的出差和会议按标准报销相关费用,进一步简化优化报销管理,建立科学合理、便捷高效的报销管理机制;要加快建立健全学术助理和财务助理制度,通过购买财会等专业服务,把科研人员从报表、报销等具体事务中解脱出来,相关费用可由依托单位根据情况通过科研项目资金等渠道解决。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财政部

2019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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