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效益,发挥科技支撑引领作用,促进产业升级发展,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19年7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规范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效益,发挥科技支撑引领作用,促进产业升级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中共厦门市委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厦委发〔2016〕21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预算执行和调剂审批制度的通知》(厦府办〔2018〕151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定义】市级科技项目资金是指市级财政资金安排,纳入市科技局部门预算管理,用于组织实施相关科技活动所需的资金。
第三条 【使用原则】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及本市科技发展的政策导向,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具体使用原则如下:
(一)突出重点,分类支持。根据国家和市委市政府方针政策和科技发展需求,确定项目经费重点支持方向。遵循科技活动规律,实行分类管理,创新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方式。
(二)科学安排,合理配置。发挥市场对科技资源配置的导向作用, 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
(三)规范使用,加强监管。严格按照预算管理和财政资金使用规定规范使用专项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四)公正公开,追踪问效。加强科研诚信建设,推行面向目标和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四条 【市科技局职责】
(一)根据财政预算编制要求,负责编制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预算,明确预算金额、资金用途、资助方式及绩效目标等。
(二)牵头制定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三)负责制定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具体履行组织申报和专家评审、项目审核、项目立项、经费拨付、项目中期评估和验收等管理职责。
(四)负责对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开展绩效管理,包括绩效目标编制、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
(五)负责对立项的具体科技计划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市财政局职责】
(一)根据财政预算编制要求,负责审核并安排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预算。
(二)会同市科技局制定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三)对市科技局关于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的绩效管理情况进行指导和抽查,并根据实际需要开展再评价。
(四)负责对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资金用途】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主要用于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需要,在一定时间内组织实施科学技术研究、新产品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产学研合作攻关、重大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化及决策前研究等相关科技活动。
第七条 【资助方式】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采用事前项目补助、后补助、贷款贴息、股权投资等资助方式。
第八条【预决算管理】市科技局按照市政府和市财政局年度预算编制通知的要求,编制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年度预算,纳入市科技局年度部门预算,提交市财政局审核后按程序报批。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预算应当包括资金用途、资助方式、预算金额、绩效目标等。
市财政局按照规定程序批复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年度预算。年度预算批复后,市科技局具体负责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预算执行工作,资金拨付应当符合国库集中支付的管理要求。预算执行中确需调整年度预算的,按照市级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市科技局按照年度部门决算的相关规定,编制市科技计划项目决算按程序报批。年度结余资金按照市财政局有关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绩效管理】年度预算编制时,市科技局应编制市科技计划项目绩效目标,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的,不得申请预算;预算执行过程,还应按要求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对项目承担单位以后申报项目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市财政局可根据实际需要,对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绩效实施再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编制以后年度部门预算、调整支出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监督检查】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对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实施监督检查,必要时可聘请有资质的社会专业机构进行专项审计,确保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按规定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责任追究】科技部门、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存在违规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国家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适用范围】上级财政资金用于安排市科技计划项目的,适用本办法。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解释权】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有效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