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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修订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预算编制指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6-17 浏览次数: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精简预算,释放活力,我局修订了《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预算编制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6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预算编制指引

  第一条【适用范围】除经费包干使用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以外,其他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应按本指引编制预算。经费包干使用的项目不需编制预算,实行“负面清单”(见附件1)管理,经费需全部用于与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支出。

  第二条【预算的作用】经过市科技局审核的项目预算,将作为合同签订、资金拨付、预算执行、验收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承担单位职责分工】项目下设子课题的,项目预算由子课题预算汇总形成。项目牵头单位和子课题承担单位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项目牵头单位负责协调各子课题承担单位按本指引编制课题预算,由项目牵头单位审核、汇总和提交项目预算。

  第四条【编制原则】

  (一)政策相符性:项目预算科目、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应符合国家、市财经法规政策和《厦门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厦科规〔2022〕1号)的规定。

  (二)目标相关性:项目预算应以其任务目标为依据,预算支出应与项目研究开发任务密切相关,预算的总量、结构等应与设定的项目任务目标、工作内容、工作量及技术路线相符。

  (三)经济合理性:项目承担单位应综合考虑国内外同类研究开发活动的状况、相关产业特点、同类研发活动支出水平、技术创新风险等因素,结合项目研究开发的现有基础、前期投入和支撑条件,合规合理编制预算,并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五条【编制总体要求】

  (一)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明确项目研究目标、任务、实施周期和资金安排等内容的基础上,对单台套或同类累计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设备费进行说明,并申明现有的实施条件和从单位外部可能获得的共享服务。

  (二)项目承担单位对直接费用各项支出不得简单按比例编列。

  (三)按照“谁申报项目、谁承担研究任务、谁管理使用资金”的原则,项目申报单位应实际承担研究任务并管理使用资金,不得以上级单位的名义申报,也不得将资金转拨给其下级单位(如大学的附属医院、集团公司或母公司的全资或控制子公司、研发院及下属的研究所等)。

  (四)项目预算期间应与项目实施周期一致。仅限项目执行期前一年内、且与研发项目密切相关的设备费可计入项目预算,并在预算申报表中注明为前期投入的设备。

  (五)项目下设子课题的,项目预算以课题为单元编制,项目牵头单位需提供课题经费预算表和汇总后的项目预算表。

  第六条【预算构成】

  (一)项目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构成,收入预算总额应与支出预算总额相等。收入预算包括市级财政资金和其他资金(包括项目承担单位自有资金、中央和省财政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

  (二)支出预算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1.直接费用包括三个科目,分别是设备费、业务费和劳务费。

  2.间接费用包括三个科目,分别是房租/水/电/气/暖费用、项目管理费、绩效支出。

  3.项目承担单位应对各科目的主要用途进行说明。同一科目既有市级专项资金预算又有其他预算的,应对市级专项资金和其他资金分别说明。

  第七条【设备费编制说明】

  (一)设备费定义: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

  (二)编制要求

  1.购置设备费

  (1)由于购置仪器设备的增值税进项税款可以抵扣或全额退税,因此购置仪器设备报价应为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价格。

  (2)购置仪器设备的报价应与目前市场价进行比对。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仪器设备选型满足项目需要的前提下,选择性价比最高的仪器设备。

  (3)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4)项目承担单位应对单台套或同类累计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设备费进行重点说明,包括购置的必要性、数量的合理性、主要性能指标、主要技术参数和用途、对项目研究的作用等。

  (5)购置单台套50万元(含)以上的设备,需提供3家以上报价单。如果是独家代理或生产,可提供1家报价单,但应予以说明。

  (6)市级专项资金中不应编列打印机、传真机等办公常用设备购置费、生产性设备的购置费、基建设施的建造费、实验室的常规维修改造费、属于承担单位支撑条件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费。

  2.试制设备费

  (1)试制设备费是指现有仪器设备无法满足项目需要而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发生的费用,一般由零部件、材料等成本,以及零部件加工、设备安装调试、燃料动力等费用构成。试制50万元(含)以上仪器设备需提供相应成本清单。

  (2)试制设备为过程产品时(即为完成项目任务而研制的零部件或工具性产品),试制设备发生的小型仪器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加工费、燃料动力费等直接相关的成本应列入试制设备费科目。

  (3)当试制设备为目标产品时(即项目主要任务就是研制该设备),应当分别在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劳务费等科目编列测算。

  (4)项目承担单位应区分设备购置费和设备试制费,不得为提高间接费用水平将设备购置费列入试制设备费。

  3.设备改造费

  (1)设备改造费是指因项目任务目标需要,对现有设备进行局部改造以改善提升性能而发生的费用,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设备发生损坏需维修而发生的费用,一般由零部件、材料等成本和安装调试等费用构成。

  (2)因安装使用新增设备而对实验室进行小规模维修改造的费用,可在设备改造费中编列。

  4.设备租赁费

  (1)设备租赁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租用承担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设备而发生的费用。租赁费主要包括设备的租金、安装调试费、维修保养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

  (2)与项目研究任务相关的科学考察、野外实验勘探等车、船、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的租赁费可在设备租赁费中编列。

  (3)项目承担单位不得编列自有仪器设备的租赁费用。

  第八条【业务费编制说明】

  (一)业务费定义: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二)编制要求

  1.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1)单价或同一品种累计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主要材料,应简要说明其与项目任务的相关性、购买的必要性、数量的合理性等。

  (2)材料的运输、装卸、整理费用主要是指采购材料时发生的物流运输、材料装卸、整理等费用。编制预算时将材料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与材料出厂(供应)价格统一合并测算,无需单独编列测算。

  (3)已列入“试制设备费”的材料,不得在本科目重复编列。

  (4)用于日常生产经营和基本建设的材料费用不得列入预算。

  (5)与专用设备同时购置的备品、备件等纳入设备费预算,单独购置备品、备件等纳入材料费预算。

  2.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1)单次或同类累计费用在10万元(含)以上的测试化验加工项目,应简要说明测试化验次数、价格、承接测试化验加工业务的外单位(包括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所具备的资质或相应能力。

  (2)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是指在单位统一会计制度控制下,单位内部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机构或部门,其承担的测试化验加工任务应按照测试、化验、加工内容发生的实际成本或内部结算价格进行测算。

  (3)与项目研究任务相关的软件测试、数据加工整理、大型计算机机时等费用可在本科目编列。

  (4)按照研究任务分工,需由承担单位自行独立完成的测试化验加工任务,相关费用不在本科目中核算,应在材料费、燃料动力费和劳务费等预算科目编列。

  (5)应由承担单位完成的研究任务,不得以测试化验加工费的名义分包。

  3.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使用的相关仪器设备、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1)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相关仪器、科学装置等预计运行时间和所消耗的水、电、气、燃料等即期(预算编制时)价格测算。

  (2)项目承担单位的日常水、电、气、暖消耗等费用在间接费用编列,不在此科目编列。

  (3)与项目研究任务相关的科学考察、野外实验勘探等发生的车、船、航空器的燃油费用可在燃料动力费中编列。

  4.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查新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1)出版费包括项目研究任务产生的论文、专著、标准、图集等出版费用。

  (2)资料费包括项目研究任务必需的图书、学术资料、数据资源等购买费用,以及与项目任务相关的资料翻译、打印、复印、装订等费用。单价10万元(含)以上的资料购买费用,应简要说明其购买的必要性和数量的合理性。

  (3)购买单价在10万元(含)以上的专用软件,应简要说明购买的必要性和数量的合理性。

  (4)本科目不得编列通用性操作系统、办公软件等非专用软件的购置费。

  (5)委托外单位开发的单价在10万元(含)以上的定制软件,应说明定制的必要性和数量的合理性。

  (6)如果项目任务为软件开发,不应将项目任务通过定制软件的方式外包,其研发软件发生的费用计入设备费、劳务费等科目中,不计入本科目。

  (7)市级专项资金不应编列日常手机和办公固定电话的通讯费、日常办公网络费和电话充值卡费用等。

  (8)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费用包括为完成项目研究目标而申请专利的费用,该专利在项目实施周期内发生的维护费用,以及办理其他知识产权事务发生的费用,如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临床批件、新药证书等。

  5.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会议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承担单位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差旅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国际合作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境)及外国专家来华的费用。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交流费可以合并测算,不需分别进行测算。

  (1)会议费:会议次数、天数、人数以及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等,中央和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应按照其内部制定的管理办法测算。除中央和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外,其他单位从市级专项资金中列支的会议费参照《厦门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厦财行〔2014〕17号,具体标准见附件2)进行测算,从其他资金中列支的会议费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测算。参加与项目研究任务相关的国内和国际学术交流会议的注册费,以及因项目研究任务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签证费等可在会议费中编列。

  (2)差旅费:涉及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等标准的,中央和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应按照其内部制定的管理办法测算。除中央和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外,其他单位从市级专项资金中列支的差旅费按照《厦门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厦财行〔2014〕25号)和《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 市直机关工作人员赴全国各地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厦财行〔2016〕19号)进行测算(具体标准详见附件3和附件4),从其他资金中列支的差旅费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测算。

  对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项目承担单位可以对伙食费补助、市内交通费和住宿费实行包干制,不需按上款的标准测算和列支。

  (3)国际合作交流费

  ①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境)和外国专家来华应与项目研究任务相关,在编制预算时应合理考虑出国(境)目的地、外国专家主要工作内容、出国(境)或来华的天数、出国(境)批次数和出国(境)团组人数等。

  ②项目承担单位从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中列支的出国(境)费用按照《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转发财政部 外交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厦财行〔2014〕1号)、《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事关于转发财政部 外交部关于调整因公临时出国住宿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厦财行〔2017〕21号)测算,从其他资金中列支的国际合作交流费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测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发生的住宿费、差旅费,参考国内同行专家的标准编制。

  6.其他支出: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除设备费、劳务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以外的相关支出。其他支出应说明主要用途。

  (1)对项目研究过程中必须发生,但不包含在上述支出中的费用,如财务验收审计费用、在农业、林业等领域发生的土地租赁费及青苗补偿费、在人口与健康领域发的临床试验费等,可在其他支出中编列。

  (2)“揭榜挂帅”项目中,发榜方支付给揭榜方的费用列入其他支出,只需测算总额,不需提供明细。

  (3)财务验收审计费用应本着经济合理的原则进行编制,不得列支财务咨询业务发生的费用。

  第九条【劳务费编制说明】

  (一)劳务费定义:是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的人力资源成本和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费用等。人力资源成本包括工资费用、以及人员所在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和住房公积金。

  (二)编制要求

  1.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应根据研发人员以及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承担的任务等因素据实编制,并提供测算依据。

  2.项目承担单位为财政核拨经费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不得编列劳务费。

  3.项目承担单位为企业的,项目组成员及临时聘用的研发人员、研发辅助人员、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可以编列劳务费,其他人员不得编列劳务费。

  4.编列研究生、博士后等人员的劳务费,应综合考虑参与项目研发的人月数、本单位研究生、博士后的研发劳务费发放管理制度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和本领域研发单位的研究生、博士后平均发放水平据实测算。

  5.编列访问学者劳务费用时,应对其费用标准进行简要说明。项目组成员不得以访问学者名义在项目中编列劳务费。

  6.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应为项目承担单位通过劳务派遣方式或者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协议等方式聘用的人员。

  7.项目聘用的研发辅助人员包括:与项目研发工作相关的操作员、实验员等辅助工作人员;项目组因研究任务需要临时聘用人员,如科学考察、野外实验勘探等临时用工、农业季节性用工等;为项目组提供服务的研发助理、研发财务助理等。

  8.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是指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临时聘请为项目研发活动提供咨询意见的专业人员,包括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和其他专业人员。

  (1)从市级专项资金中列支的专家咨询费按照《厦门市科技工作专家评审费及咨询费管理办法》(厦科联〔2020〕13号)测算,从其他资金列支的专家咨询费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需要进行测算。

  (2)编列专家咨询费预算时,可将项目承担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编列在内。

  (3)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及其管理的相关人员。

  9.劳务费可按以下标准进行测算

  (1)人员工资参照其或项目承担单位同岗位员工上年度工资标准,结合其在项目研究中的工作情况进行测算。

  (2)社会保险补助和住房公积金按照我市相关标准测算。社会保险补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第十条【间接费用编制说明】

  (一)间接费用定义: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项目管理费用,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二)编制要求

  1.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60%;其他项目的间接费用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30%。

  2.间接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不需编制预算说明。

  3.间接费用可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

  4.实验室、生产和办公场所的常规装修、维修和改造费用不得在间接费用中列支出(因安装使用新增设备而对实验室进行小规模维修改造的费用,可在设备改造费中列支)。

  5.项目贷款利息不得在间接费用中列支。

  第十一条【有效期】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2月19日。本指引有效期内,我市会议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经费、专家咨询费支出标准如有调整,按新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解释权】本指引由厦门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6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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